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悔婚事件频发 彩礼纠纷不断

日 期:2006-11-9 13:18:37 来源:泉州晚报  人气:
法律专家: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,可请求返还彩礼

  日前,安溪肖小姐的兄弟遭遇女方悔婚,为讨回聘礼,肖小姐一家将女子拘禁在家中。记者了解到,近来悔婚事件频频发生,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成为最大的后遗症。

  农村悔婚的高发地

  年底历来是结婚办喜事的高峰期,近期则成为下聘金的好时机。“仨人共六目,日后免讲长短脚的话。”这句话的意思大体是,按照闽南风俗,男女经过相亲、订婚后不许悔婚。可现实生活中,悔婚的现象很多,尤其在农村更是屡见不鲜。

  洛江区的赖先生跟一个女孩子交往了一年多,订婚时,赖先生送给女方不少彩礼和聘金。后来女方悔婚,赖先生想要回1万多元彩礼和聘金。但女方称钱已经花掉了,不愿意归还。在居委会几次调解下,双方仍没有调解成功。

  惠安紫山镇的小黄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李某,不久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。按照农村的习俗,女方父母提出要收聘礼。订婚前后,黄先生共给女方3万多元现金及金戒指等首饰物品。然而因性格等原因,双方不欢而散。黄先生想要回聘礼,但女方告诉他,取消婚约已经影响了女方的名誉,不可能归还聘礼。

  经济纠纷最大的后遗症

  在悔婚纠缠中,经济纠纷往往伴随其中。有项统计数据表明,在悔婚的案例中,伴随经济纠纷的占80%以上。

  据了解,闽南男女青年双方订婚时财物往来一般有以下几类:一是订婚前的相亲钱物,即女方第一次到男方家时,男方给女方的钱;二是订婚时的彩礼钱即聘金,即男女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时男方给女方的金钱和金银首饰、衣物等;三是定亲后的过节钱和结婚前男女双方的其他财物往来,这些钱数额较大,平均达上万元。

  消除风险不给感情下注

  多数农村青年结婚的程序是从相亲到下聘(订婚)再到领取结婚证。市社科联主席朱学群说,感情的不可确定性,使得下聘成为双方的“信心保证”。但感情和婚姻不应该以“下聘”来“下注”,下聘这种“板上钉”的事丝毫不能约束男女各自重新选择的自由。

  长期从事农村基层工作的老庄则说,在女方索要聘金时,碍于面子,男方往往是有求必应。一旦随着相互了解的深入,双方发生纠纷,以聘金和彩礼为基础的婚约便成了影响双方自由分开的羁绊,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不可避免,这也成为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之一。

  如何处理悔婚引发的经济纠纷,本报法律顾问林晓阳认为,女方应当归还聘金、彩礼。

  《婚姻法》规定,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为了解决聘礼和彩礼的纠纷问题,最高人民法院的《司法解释》指出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。

  林律师提出,如果女方涉嫌骗婚,男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。同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女方归还聘金。本报记者廖培煌

 

责任编辑:audit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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